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孙×,公民身份号码×××,兴县农商银行职工(原名兴县信用联社),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住山西省兴县。        

审理经过

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一部刑诉(20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孙×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在中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被告孙×的犯罪事实在被告孙×另案中补充起诉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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