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循化经营部,住所地:循化县积石镇民族东路61号。
负责人:刘海良,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远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马有福,男,撒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循化县人,农民,住本县白庄镇江布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拜玉珍、祝万甲,系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循化经营部与被告马有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循化经营部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循化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循化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