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启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执行人:刘亚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谢启凯申请执行刘亚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928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刘亚旗偿还原告谢启凯本息共计3万元,于2021年6月15日前偿还原告谢启凯1万元,于2021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谢启凯1万元,于2021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谢启凯1万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刘亚旗欠申请人谢启凯借款30000元,诉讼费150元,共计30150元,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人款10000元,下欠款20150元,被执行人自愿定于20218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2021年10月15日全部清偿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928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宏增 审判员 :刘振魁 审判员 : 王 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