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启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号。
法定代表人:林孟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龙,广东冠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嘉欣,广东冠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中山久兴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真,该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中山市启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峰公司”)与中山久兴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兴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8)粤民终23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维持本院(2017)粤20民初68号民事判决,判令:1、启峰公司与久兴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关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条款[除第三条“付款方式”中的第6条“关于付款的特别约定”、第7条“解付帐款及境外收款”以及第9条中关于启峰公司将相关款项支付至久兴公司指定的3个香港地区(公司)的收款账户的条款内容之外]合法有效;2、启峰公司与久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双方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关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条款[除第三条“付款方式”中的第6条“关于付款的特别约定”、第7条“解付帐款及境外收款”以及第9条中关于启峰公司将相关款项支付至久兴公司指定的3个香港地区(公司)的收款账户的条款内容之外];3、案件受理费109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6800元,均由久兴公司负担。启峰公司以久兴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经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中山市××××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3)第2301963号]及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2元,其间,被执行人向本院自行缴纳人民币1110168元。后双方当事人就如何继续履行于2016年12月6日签订的关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条款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履行当中,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20执831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