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金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郝彬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赵以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鲁坤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226民初32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皖1226执155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郝彬善名下车牌号为皖K×××××解放牌汽车、皖K×××××长安牌汽车两辆,被执行人赵以红名下车牌号为皖K×××××五菱牌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彬善名下车牌号为皖K×××××解放牌汽车、皖K×××××长安牌汽车两辆的查封。
解除对被执行人赵以红名下车牌号为皖K×××××五菱牌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