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陈菲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代理人郇庆江,本溪市溪湖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罗桂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被执行人赵明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桂柱与被执行人赵明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菲菲对本院冻结案外人陈菲菲申请执行张军、蔺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陈菲菲称,2015年7月9日,案外人陈菲菲与被执行人赵明岩登记结婚。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明岩与申请执行人罗桂柱的债权债务形成于2010年,因此该债务属于被执行人赵明岩婚前个人债务,不应以案外人陈菲菲的财产来偿还。当初案外人陈菲菲借给张军的借款来源是其朋友周艳辉提供的,所以本案被执行人赵明岩的借款不应当由案外人陈菲菲偿还。请求法院解除对案外人陈菲菲申请执行张军、蔺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款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罗桂柱称,不同意解除冻结。案外人陈菲菲在明山法院的所有案件都是由被执行人赵明岩和所有案外人陈菲菲起诉的被告直接产生的经济往来。任何一个被告都与案外人陈菲菲无关。被执行人赵明岩和案外人陈菲菲结婚的时间是2015年7月9日,无论申请执行人罗桂柱与被执行人赵明岩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如何,都应该用被执行人赵明岩和案外人陈菲菲共有的财产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8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7)辽0504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赵明岩偿还申请执行人罗桂柱购车款二十万元及利息。2018年8月22日,因被执行人赵明岩未履行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罗桂柱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7月9日,被执行人赵明岩与案外人陈菲菲登记结婚。2018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8)辽0504民初20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张军、蔺丽亚给付案外人陈菲菲借款9万元及利息。2018年8月15日,因张军、蔺丽亚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案外人陈菲菲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8)辽0504执131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案外人陈菲菲申请执行张军、蔺丽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本案中,案外人陈菲菲取得的执行款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明岩与案外人陈菲菲共有的财产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案外人陈菲菲主张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陈菲菲的异议请求。
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书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书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