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蔡梓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蔡梓键、张某没收财产执行一案,本院(2020)粤5102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没收涉案手机2部。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2月18日移送本院立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执行立案须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没收的涉案手机2部已是实际扣押,不存在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形,应予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移送执行没收财产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锡焕
审判员 沈沛芸
审判员 肖漫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