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东乡族,住甘肃省临夏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临夏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临夏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承担相应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2日,被告王某为担保人,被告李某向原告马某借款4万元,并与当日书写“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期两个月,到时一次性还清。至约定的还款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托未付,为保证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某、王某户籍所在地均为临夏县,故本案应由临夏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临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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