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仁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杨镇域,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 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被告:田仁兵,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仁广诉被告杨镇域、田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仁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9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之姐田仁兵于2015年农历冬月与被告杨镇域结婚。基于姐弟关系,二被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用于偿还杨镇域的婚前个人债务,约定归还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前,但到期后原告也没催收;2020年2月25日田仁兵以家庭开支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元;2020年4月20日晌原告借款30000元;2020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后,田仁兵说主要用于偿还杨镇域的住房按揭、吃酒送礼等重大家庭开支。现特请求判决支持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杨镇域辩称,没有与田仁兵一起向原告借过钱;原告的借条上只有田仁兵签名,不认可该借条;杨镇域的婚前车贷4万元是卖长挂车所得12万元中的4万元偿还,剩余8万元交给田仁兵的,不存在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偿还婚前债务的事实;原告说是借钱还车贷,田仁兵说是用于家庭开支,相互矛盾;2020年2月25日至5月13日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不可能三次向原告借钱,事实上是原告曾于2020年5月13日通过转账方式向田仁兵偿还过1万元钱;二被告结婚以来的四年半时间内,家庭各项收入60余万元,不但不会欠帐,还有结余,不可能向原告借款96000元,向田仁凤借款106000元(另案),事实上是田仁兵在诉讼与杨镇域离婚,其姐妹(姐弟)合伙作假扩大债务。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田仁兵与田仁广系同胞姐妹。2015年12月29日,田仁兵与杨镇域结婚。于2017年7月13日,田仁兵向田仁广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田仁广50000元,用于家庭开支,还款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当日,原告向田仁兵转款50000元。2020年5月13日,田仁兵向田仁广出具借条一张,载明2020年2月25日借田仁广50000元,2020年4月20日借田仁广30000元,2020年5月13日借田仁广10000元。同时,2020年5月13日原告向田仁兵转款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债权凭证借条,因被告田仁兵并不否认,且原告也提供了一定的转款依据,故认定田仁兵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于杨镇域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因借条中没有杨镇域签名,杨镇域也否认借款事实,并认为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用于经营,原告也未证明该债务用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二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所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杨镇域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田仁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仁广借款96000元; 二、驳回原告田仁广对被告杨镇域的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田仁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常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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