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光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务农,住兴仁市。
被告:朱锦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兴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万与被告朱锦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何光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何光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佳平
人民陪审员 邓露甜
人民陪审员 黄永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韦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