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俊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浙江义乌恬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柳青六区63幢一单元205室。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俊礼与被告浙江义乌恬瑞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张俊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5 7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利息43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 700元,约定2019年4月2日,向原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共2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义乌恬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张俊礼的借款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故本院对张俊礼的起诉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张俊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