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澳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西苑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常志华,经理。
被申请人:常志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吴世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吴世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申请人:王丽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利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澳金种业有限公司、闫俊德、常志华、吴世元、吴世亚、王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冀1126民初96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利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澳金种业有限公司、闫俊德、常志华、吴世元、吴世亚、王丽荣、闫智淏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河北澳金种业有限公司、常志华、吴世元、吴世亚、王丽荣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澳金种业有限公司、常志华、吴世元、吴世亚、王丽荣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春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