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喜来,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临潭县新城镇肖家沟村二社人,住社*号,农民。

被申请人夏永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临潭县城关镇青崖村人,住该村*号,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喜来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赵喜来称,2020年2月赵喜来和夏永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依照合同夏永胜应向赵喜来给付工程款50000元,约定于2021年4月2日前给付,并写了欠条。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赵喜来要求夏永胜向其给付欠款50000元。本院审查案件时,夏永胜对该债务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夏永胜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赵喜来支付欠款50000元。

申请费350元,由夏永胜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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