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从铁头,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小学辍学,农民,住新蔡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从铁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飞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从铁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27日8点左右,被告人从铁头在新蔡县李桥镇葛陵村委葛陵境内的小洪河浅滩处,用撒网捕了2斤左右的鲤鱼。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从铁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从铁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从铁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从铁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从铁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新蔡县农业农村局关于2020年春季禁渔的通告,证人贾某、李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从铁头违反保护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从铁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从铁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从铁头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