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姗姗,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陈倩。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
审理经过
原告吴哲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吴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其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的《房屋托管合同》;2.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代收的房屋租金和押金,共计74165元;3.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600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其委托金家贵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签订了《房屋托管合同》,约定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路XX路XX小区XX栋XX单元XX室进行经营管理,并按月支付其租金。2020年6月20日,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代理出租合同》,将其上述房屋租赁给李某某,并收取李某某租金和押金共计86100元。但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除向其支付8200元押金和11935元租金外,一直拖欠租金未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然原告(甲方)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乙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名为《房屋托管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租金”、“其他费用”、“房屋的交付及返还”、“合同的解除”等条款内容可知,该合同实质应为房屋租赁合同,故本案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房屋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而非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总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唐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