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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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永真,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沧州市。

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于洪玉,清算组组长。

地址:沧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永真与被告沧州渤海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8日立案,并于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马永真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马永真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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