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洋,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x。
审理经过 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霍山县滕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承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翁晓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