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北路涟钢入口465号。 负责人邱剑彪,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卓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彭小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小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2020)湘1302民初29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小翠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彭小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7月15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娄星区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案予以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彭小翠有工资收入,本案予以冻结、扣划22336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案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该案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302执1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谭周祥 审判员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邱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