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被执行人:宁玉芝。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8)鲁0402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宁玉芝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3.5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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