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
原告:崔锦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
原告:白勇,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本市开发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阳泉市御康山庄花园洋房别墅小区业主大会。
被告:阳泉市御康山庄花园洋房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
主任:王志轩。
审理经过
原告肖润英、崔锦闻、白勇与被告阳泉市御康山庄花园洋房别墅小区业主大会、被告阳泉市御康山庄花园洋房别墅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润英、崔锦闻、白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肖润英、崔锦闻、白勇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