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仕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兵,云南杜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智华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仕有与被告智华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吴仕有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仕有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仕有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马铃鑫 书记员刘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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