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祥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杜军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彭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祥峰、杜军营与被告彭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祥峰、杜军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祥峰、杜军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彭辉偿还原告工程款368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揽太康县家印高中的工程,二原告为其工程砌墙,被告给付12800元后,下余36800元工程款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未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
被告辩称
被告彭辉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祥峰、杜军营在被告彭辉承包的工地带领工人干砌砖工作,工程结束之后,被告支付给二原告一部分工程款,下余款项经结算,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两张。欠条分别载明“欠条今欠3号楼砌砖贰万陆仟元正(26000元)交通路程新街彭辉2020.1.21”、“欠条下欠4号楼砌砖贰万叁仟陆佰元正(23600元)彭辉2020.1.21”。出具该两张欠条后,被告又支付给原告12800元,尚下欠36800元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带领工人在被告彭辉承包的工地干砌砖工作,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欠二原告款,并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两份,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3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原告赵祥峰、杜军营3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被告彭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