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东莞市涌鑫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发,系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茶山鸿利电子厂,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贾建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513××××××××××××
被申请人:李江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11××××××××××××。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市涌鑫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茶山鸿利电子厂、李江荣相应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额为100000元的保单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涌鑫硅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茶山鸿利电子厂、李江荣相应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