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西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1号楼6层603-1。

法定代表人:唐芳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明,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审理经过

原告孙西均与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胜辉煌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西均,被告优胜辉煌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西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优胜辉煌公司退还我课程辅导费93 457元;2.本案诉讼费由优胜辉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至今,我的儿子朱xx在优胜辉煌公司进行个性化辅导课程学习,在此期间我先后预支辅导费用共计221 932元。2020年10月14日班主任告知由于公司拖欠教师工资导致教师集体罢课,辅导课程不能正常进行。2020年10月16日我前往优胜辉煌公司广渠门分公司了解情况并协商退费等相关事宜。但优胜辉煌公司至今未退还我剩余的课时费,故我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优胜辉煌公司辩称,退费金额认可,但目前无能力退还,可以将学生课程转给第三方继续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孙西均(甲方监护人)与优胜辉煌公司(乙方)于2020年10月17日签订《个性化辅导课程注册合同解约协议》(以下简称《解约协议》),约定:双方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了《辅导课程注册合同》及其相关协议附件;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的教学培训服务价值共计21

607元,剩余金额为93 457元;乙方应返还甲方共计93 457元,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60日内无息将该费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但至今,优胜辉煌公司尚未退还孙西均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优胜辉煌公司与孙西均签订的《解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现优胜辉煌公司未按约定退还孙西均剩余的课程辅导费,且对孙西均主张的应退费金额不持异议,故孙西均现要求优胜辉煌公司退还课程辅导费93

457元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孙西均课程辅导费93

4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元,由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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