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双,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力市,住河北省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涛(白双之子),男,****年**月**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告:张连云,男,****年**月**日出生,原住铁力市,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白双与被告张连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使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连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白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连云偿还白双为其偿还的借款2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张连云承担。事实和理由:白双与张连云之间是借款担保关系。张连云向高玉梅借款,白双担保。2016年10月14日判决白双偿还张连云向高玉梅借款2万元。白双将此款偿还给了高玉梅。
白双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
1.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828号民事判决书1份。
2.撤回执行申请书1份。
3.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言1份。
张连云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双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张连云未出庭质证,视为其放弃权利。白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白双为张连云偿还张连云向高玉梅借款2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白双作为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连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白双为其偿还高玉梅欠款2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张连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