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宁波丰之纯线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开发路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08978048Y。
法定代表人:王欢行,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波丰之纯线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环城西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AEJTA49。
法定代表人:王欢行,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华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大岚镇大岚村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57729J。
法定代表人:俞爱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丰之纯线材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丰之纯线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华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丰之纯线材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丰之纯线材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坚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冯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