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唐河县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河县滨河街道盛居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赵紫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 常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案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3609元(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5825元(按0.3%/日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6月22日,此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原告唐河县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止的物业费1754元; 二、驳回原告唐河县唐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常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航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姜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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