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祥 被执行人:吉林省蓝兹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法定代表人:杨国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祥与吉林省蓝兹饮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靖劳人仲裁字【2020】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吉林省蓝兹饮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钟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9300元,负担执行费34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收到案件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车辆情况、证券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法人公司情况、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本院已经查封,但是该厂房目前不宜进行下一步的执行,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靖劳人仲裁字【2020】07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连才 审判员  姜允国 审判员  吴振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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