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盈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电影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谭梦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军,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彬,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怀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谢晓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12号留创园海创空间大楼9层904室。 法定代表人:李前芳。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盈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怀武、谢晓宇、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盈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军、李冰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怀武、谢晓宇、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湖南盈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利息150000元,从2021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顺延计算;2.判令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46000元;3.判令被告谢晓宇对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5日被告朱怀武通过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了邵阳市盈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曾用名)汇入的1000000元人民币。按照原告与被告朱怀武之间的约定,以上费用用于淮安东湖银座项目咨询服务。被告在收取以上款项时,曾向原告承诺确保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淮安东湖银座项目,如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未能中标以上项目,则负责在三天内将收取的款项全额返还。此后,因种种原因朱怀武不能兑现承诺,无法确保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以上项目且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约定退还以上款项。针对该笔款项的退还问题,双方于2020年7月23日达成了以下协议:被告朱怀武将收取的以上款项转化为向原告的借款,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20年7月23日起算,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若被告朱怀武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则愿意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公告费等)。为确保被告朱怀武能够按约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被告谢晓宇同意为被告朱怀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朱怀武、谢晓宇、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5日,邵阳市盈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两笔将1000000元汇入被告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账户。2020年7月23日,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谢晓宇共同出具了借条一份:“2019年6月5日,本人通过借用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了湖南省邵阳市盈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入的壹佰万元人民币。按照双方的约定,以上费用用于淮安东湖银座项目咨询服务,我当时承诺确保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如未中标,该款在三天内全额返还。现因我方无法确保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以上项目且目前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照约定退还以上款项,经与湖南省邵阳市盈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将以上款项转为我向该公司的借款,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20年7月23日起计算,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若我方未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愿意承担盈捷公司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公告费等)。借款人: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加盖公司公章)。担保人:谢晓宇,担保期限:两年”。后被告一直未予还款,原告诉至本院,为此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46000元。 另查明,截至2021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50968.63元(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为18064.52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6月3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为132904.11元)。2021年5月26日,邵阳市盈捷酒店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湖南盈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代理协议书、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律师费)、律师服务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湖南盈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对2020年8月20日起的借款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15.4%计算。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的利息视为原告自动放弃。原告要求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46000元,因双方明确进行了约定,且原告提供了支付凭证及相关发票予以证实,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谢晓宇自愿为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谢晓宇对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盈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50000元(此利息已算至2021年6月30日,顺延按年利率15.4%照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盈捷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46000元; 被告谢晓宇对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付的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2元,由被告朱怀武、江苏挚诚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