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胜利路26-33-313号。
法定代表人:朱丁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秋与被执行人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2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新疆鑫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某秋支付案款5600000元,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5400元。
截至2021年9月29日,本案执行到位3900000元,尚余1700000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秋于2021年9月向本院申请终结(2020)新0203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的请求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203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