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志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高月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东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志清、江辉、江昭、江东与被执行人高月升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月升已将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故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月升房产及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高月升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不动产权证书:2018-0080305、房产图号为390-470-1/2-2-050503、建筑面积为63.67平方米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所有权在高月升名下的黑C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C××××挂通广九州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