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勇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白俊苗,又名梁俊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勇华与被执行人白俊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2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勇华于2017年8月1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900元。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白俊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7年8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白俊苗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白俊苗名下登记有豫C×××××号车一辆,被执行人白俊苗名下未登记股票、债券信息; 3、2017年7月7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但被执行人购买有位于灵宝市桃林街南段路西村集体开发的无产权三间两层门面房; 4、2017年8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位于灵宝市桃林街南段路西三间两层门面房及相应土地使用权。 因白俊苗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同时牵扯多案,另案上述房屋本院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申请人刘勇华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但因白俊苗牵扯的另案房屋未能成功拍卖,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关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学仁 审判员 杨晓峰 审判员 李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