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扶绥县。

被告:黄继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淇,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钦与被告黄继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钦,被告黄继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继安向李钦返还货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从2018年9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李钦在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11月8日分三次付给黄继安木材预付款1000000元,期间李钦只从黄继安处运回价值700000元的木材,之后黄继安以各种理由推辞不再运木给李钦,也不退回剩余的木材款。在李钦的催促下,黄继安于2018年4月13日与李钦协商还款,并写了欠条,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全部还清,但黄继安并不能按时还款,只在2018年7月12日还款50000元,同年9月10日还款40000元,之后不再还款,至今尚欠木材款210000元。双方约定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黄继安余下的欠款按月息4%付给李钦,但李钦现只要求黄继安以2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从2018年9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辩称

黄继安辩称,一、双方在履行木材买卖合同时,黄继安已基本履行供货义务。《欠条》是黄继安受胁迫之下书写的,不是黄继安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无效。事实上,是李钦不讲诚信,一直找各种理由和借口克扣黄继安供货的木材方数,声称黄继安应补足25万元的木材,黄继安对此一直据理力争,不同意李钦所谓木材不合格、方数不够、补发25万元木材货物的要求。虽然黄继安拒绝了李钦,但李钦却不死心,一再不断纠缠黄继安,并多次威胁黄继安,扬言要带人来堵黄继安木材运输的道路,还要扣黄继安运输木材的车辆。由于李钦有一定的背景和势力,手下有不少人为其工作,黄继安害怕李钦这样做会给自己人身安全及经济利益造成损害,不得已在李钦的胁迫和要求下,按李钦要求的内容违心写下欠条。但黄继安认为其自己被迫写下的《欠条》是不真实的,黄继安没欠李钦货款,李钦的起诉根本不是事实。

如前所说,李钦之前要求黄继安补足木材是25万元,但欠条却写的是30万元,这其中的5万元差额其实是李钦要求黄继安对李钦的补偿。这所谓补偿金5万元更是既无事实也无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二、李钦诉请银行同期利率四倍没有法律依据。首先,《欠条》上所谓支付利息的内容是黄继安被迫按李钦要求书写的,不是黄继安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欠条》上利率明显过高,属于高利贷的范畴,属于无效约定;最后,李钦起诉的利率也过高,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李钦的该项请求应予驳回。三、李钦应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证实黄继安供应的木材数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光凭所谓《欠条》不能证实其主张。综上,李钦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0日,黄继安作为甲方,李钦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将百色阳圩镇大楞乡辣屯村约15000立方米桉树全部卖给乙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能将该山头木材外调,甲方必须保证砍伐该山头木材的手续完善、合法,砍伐周期为三个月;乙方先预付10000元定金给甲方,甲方则即行调运木材到转运场,乙方收到甲方的木材1000立方米后,即支付余款790000元给甲方;此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如有乙方违约,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和50000元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2017年7月31日,黄继安收到李钦支付的500000元木材预付款,2017年8月10日,黄继安收到李钦支付的300000元木材预付款,2017年11月8日,黄继安收到李钦支付的200000元木材预付款。2018年4月13日,黄继安出具《欠条》给李钦,内容为现尚欠百色阳圩木头款300000元(含补偿款在内)没退还给李钦,经双方友好协商定于2018年5月30日前全部退还清,如不能按时退还清,每超一日愿按欠款的全额付利息给李钦,利息按每月4%计算。黄继安在《欠条》上签字并捺印。黄继安出具《欠条》后,再未拉木材给李钦。李钦自认《欠条》上的300000元包含238160元预付款、50000元违约金,剩余部分为场地周转费。2018年7月12日,黄继安偿还李钦50000元,2018年9月10日,黄继安偿还李钦40000元,其余款项黄继安至今未支付给李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李钦与黄继安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黄继安已收到李钦支付的1000000元预付款。黄继安主张《欠条》是受到李钦胁迫才签订的,李钦对此不予认可。黄继安在出具《欠条》后并未报警,并且于2018年7月12日偿还李钦50000元,2018年9月10日偿还李钦40000元,黄继安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常理。因此,黄继安关于受到李钦胁迫写下《欠条》、应认定《欠条》无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黄继安出具给李钦的《欠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黄继安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款项。黄继安承诺于2018年5月30日前全部还清,但黄继安仅于2018年7月12日偿还李钦50000元,2018年9月10日偿还李钦40000元,剩余210000元至今尚未支付给李钦,现李钦主张黄继安返还210000元木材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钦与黄继安在《协议书》中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50000元违约金,现李钦自认黄继安支付的90000元用于支付违约金50000元、场地周转费以及部分木材预付款,尚未支付的210000元属于木材预付款,本院予以认可。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时还清,每超一日愿按欠款的全额付利息给李钦,利息按每月4%计算,现李钦主张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从2018年9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黄继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钦木材款2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从2018年9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3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673元(李钦已预交),由黄继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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