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云,山东诸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诸城经济开发区李家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万**社区李家庄子驻地。 法定代表人:傅炳廷,该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勤,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郝建军与被告诸城经济开发区李家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李家庄子经合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建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云,被告李家庄子经合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守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郝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诸城经济开发区李家庄子片区居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2、确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5月27日,原告从案外人郭汝洪处购买位于万××李家庄子村的房屋居住。2016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诸城经济开发区李家庄子片区居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对拆迁安置的位置及开发商、奖励政策、回迁面积等进行了约定,后房屋被拆迁。现安置房屋已建设完毕,但被告未按协议向原告分配房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建军与被告李家庄子经合社(原诸城市经济开发区万**社区李家庄子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居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要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中的全部拆迁补偿利益归其所有,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郝建军与被告诸城经济开发区李家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签订的《诸城经济开发区李家庄子片区居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效; 二、原告郝建军与被告诸城经济开发区李家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签订的《诸城经济开发区李家庄子片区居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补偿利益归原告郝建军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诸城经济开发区李家庄子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重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