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秀君,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姜连雪,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根张秀君诉被告姜连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张秀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秀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