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汪曙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郭峰与被告汪曙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郭峰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峰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郭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