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君,女,汉族,1980年7月1日,无业,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李财,男,身份信息不详,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李小红,女,身份信息不详,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姜君诉被告李财、李小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君以请求返还物品不在二被告手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明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