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志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七条路260号万达门市B区8-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云雀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现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志文与被告牡丹江云雀装饰有限公司、李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韩志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韩志文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