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东港市东港南路136号。

被执行人武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武晓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辽0681行审8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晓强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291平方米及清除地上构筑物、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及交纳罚款2291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恢8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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