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博,男,****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汽开区,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3日被指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一部刑诉〔20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博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子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博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博伙同董某(已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上家韩旭(在逃)处获取一个“塞班”网络赌博盘,以此组建“同城97”微信群,以“吉林快三”等彩票开奖结果为参照,改变中奖方法和赔率的方法组织多人在长春市净月区等地参与网络赌博,其间被告人刘博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158,300元,获利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刘博于2021年2月22日,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城花园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博利用手机微信群开设网络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博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答辩情况 刘博的辩护人提出刘博主动缴纳罚金、上缴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刘博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支付宝流水、微信支付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人董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博的供述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博利用手机微信群开设网络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应予采纳。刘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及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刘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亢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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