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程小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程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小俊,系程小红弟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严长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安达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建新居委会环城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严长亮。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桥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程小俊、程小红因与被申请人严长亮、兴化市安达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7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程小俊、程小红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纠纷已经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程小俊、程小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程小俊、程小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乐文 审 判 员 张 展 审 判 员 陈 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蒋慧玲 书 记 员 豆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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