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思文,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个体户,住平南县。
原告程利琼,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个体户,住平南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琦,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业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平南县人,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被告吴淦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
被告邓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汉族,农民,住平南县。
被告吴颖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
被告谢丽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
吴淦昌、邓艺、吴颖坤、谢丽贤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伟光,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文、程利琼与被告吴业昌、吴淦昌、邓艺、吴颖坤、谢丽贤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业昌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刑一初字第45号判决,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该上诉案尚未审理终结,而本案的审理结果需以该上诉案为判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