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娄底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湘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懿文,该市市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小林与被执行人娄底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一案,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06号行政判决书及本院(2018)湘13行初1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娄底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交付安置基地的约定或采取补救措施交付安置基地给陈小林。
被告辩称 2020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陈小林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娄底市娄星区花山街道办事处组织陈小林进行调处,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陈小林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小林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06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彭旦
审判员 曾兴
审判员 陈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曾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