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罗宏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毓与被执行人罗宏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87000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宏原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财付通、阿里巴巴、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罗宏原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宏原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宏原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毓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已对被执行人罗宏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