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地址:洛阳高新区河洛路与三山路交叉口润升高科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刘耀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洛阳高新区河洛路润升高科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吴运久,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玉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审理经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再4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玉柱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智中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润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玉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