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
被执行人:王胜云,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
被执行人:王光珍,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胜云、王光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梁莉与被执行人王胜云、王光珍自行达成和解,并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胜云、王光珍所有银行账户的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