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李某2,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21年6月1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成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顺珍书记员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