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建国,男。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捌零后烤吧,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360号2楼。
经营者:薛明,男。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1月30日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70000元,逾期利息17231.37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3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12597.08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暂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2021年4月11日止为4634.2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8.5元(以7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暂从2021年3月16日计算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2110元,案件执行费1244.9元,以上合计90904.77元。经本院查明,长沙市天心区捌零后烤吧的经营者为薛明,被执行人因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捌零后烤吧、经营者薛明的银行账户存款90904.7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捌零后烤吧、经营者薛明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