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承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邓衡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许承辉与被告邓衡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许承辉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承辉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承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承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