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昆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昆鑫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刑初53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仍在服刑中,刑期至2021年11月2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李嘉佳

审判员 严志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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